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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於現場測量程序時,具在場人即承租人之家人於現場提出租約,約定自112年4月1日起承租,每月租金為新臺幣16,000元,押金兩個月,惟未約定租賃期間,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應自行評估是否有民法第425條之情形。
2‧本件依據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函示,本件建物曾於107年6月25日因炊事不慎受理火警案件,現場無明顯火煙、無人受傷或送醫,除上開所示情形,其餘依在場人在場所述及法院函查、鑑定報告所載,該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法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3‧3461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據地政人員稱為房屋後方不到一米之外推,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惟依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4年4月21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43253948號函示暨所附之違章建築處理情形表所示,尚無違章建築認定紀錄。應買人請自行評估是否屬實,且如確實屬違建,需自行承擔將來被拆除之風險及負擔拆除之義務,且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標的物增建部分依上所述,可能有占用鄰地之情形,因鄰地非本件查封拍賣範圍,拍定後該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法院不代為處理,應買人需自行承擔將來可能被訴請拆屋還地之風險及負擔拆除之義務,請應買人注意。
4‧本件係變賣共有物。(一)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含債權人、債務人)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有按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二)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三)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且本件共有人有已遷居國外之人,拍定後通知須經國外公示送達,必定耗時甚久,於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保證金及價金,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法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後(勿先行繳納),法院始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
5‧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6‧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7‧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8‧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守字第131530號,分割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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