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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建物查封時,大安福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行政助理林O甄於現場稱:本件2447建號建物係為地下室停車位,住戶需抽籤使用,經詢問都發局確認本件2353建號建物屋主未登記。又債務人未在場,第三人王O霞、王O震在場稱:2353建號建物現由其二人居住使用,上開車位未使用,另廚房部分前曾發生漏水情形,然已修繕完畢。經法院定期113年11月12日履勘現場:債務人及第三人王O霞、王O震在場,債務人稱第三人王O霞、王O震為其遠方親戚,建物現由其二人居住使用,其與第三人王O霞有簽立租約,租賃期間為107年10月5日至117年10月4日止。本件2353建號建物之上開租賃關係業經法院除去(尚未確定),俟除去確定始拍定後點交。另2447建號建物之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是拍定後亦不點交。
2‧本件雖係拍賣2447建號建物之應有部分,然該部分係做為停車位使用,為類似區分所有建物,可獨立使用,故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3‧依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12月31日來函所示,本件298地號土地及2353建號建物之刑事禁止處份登記原因為保全犯罪之追徵,是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裁定意旨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47條第1項規定,本件拍定後經拍定人依法繳足價金,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後,將函請地政機關塗銷刑事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權利移轉登記,以達保全沒收、追徵同時兼顧交易安全維護之目的。《台北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福字第218080號,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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