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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於113年5月2日至現場測量增建時,4樓承租人在場,本件建物4樓改建為2戶(401室、402室)。401室承租人為張⊙婷,其稱係向債務人承租,無轉租,無停車位,租期為110年7月20日起至113年7月31日;402室承租人為徐⊙涵,其稱係向債務人承租,無轉租,無停車位,租期為112年2月24日起至114年6月30日;4樓頂有增建,為獨立套房,承租人為江⊙成,其稱係向債務人承租,無轉租,無車位,並說明屋內因今年地震牆壁有油漆剝落,租期為112年7月15日起至113年7月31日。
2‧本件建物雖第三人於查封前因租賃關係有權占有,但於查封後、拍賣前租期屆滿,即不發生民法第451條規定之視為不定期租賃之情形,不得對抗查封效力,此時第三人即屬無權占有該不動產,故拍定後點交。
3‧本件建物現況調查時,在場承租人雖表示無聽聞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漏水、火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等情事,惟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拍賣各有不同考量,雙方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經法院函詢相關單位,查無海砂屋、輻射屋、震災、火災、非自然死亡之列管,然因法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相關單位回函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若得標後不得以有前開情形不明為由而異議或主張物之瑕疵(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而主張減價或拍賣無效或對主張撤銷拍賣程序,如有不同意者,請慎重考慮勿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意此拍賣條件。
4‧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5‧本件拍賣標的2445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故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係違建,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覆本件違建類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屋頂)、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防火巷);違建項目: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情形;拍照建檔列管。
6‧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8‧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9‧本件分甲、乙、丙標拍賣,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凌字第72863號,清償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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