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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標的查封時,經執行人員會同債權人代理人,按鈴無人應門,揭示查封公告,因系址有增建情形,擇期測量。執行測量時,經執行人員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及債務人曾O立,債務人稱系址目前由其使用,並設立「超越登山體育用品社」營業登記,另登記有「嘻嘻哈哈登山體育休間品社」(原債務人曾O玉所設,曾O玉已歿)。1樓前大門目前經營體育用品店,1房1廳1衛,後門通往142巷,天花板因地震鋼筋露出,廚房曾通報火災(未燒)濃煙過。另有內梯通往B1(共有部分1439建號),放置鋼架及雜物,債務人曾O生稱隔壁3號未使用B1共有部分,目前由其單獨使用,B1有漏水,經地政人員現場丈量B1有無增建,經測量檢視未有增建,惟此共有部分為本件建物區分所有權之共有部分,應屬約定專用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協議約定分管,債務人曾立生雖稱目前由其單獨使用,但不影響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對共有部分之權益,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本件標的通往B1之內梯如欲封閉,應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注意,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願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標的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本件3564建號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法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3‧本件標的於現場執行時,經房屋使用人在場表示有多處漏水,有債權人114年7月17日民事陳報狀及現場照片可參。本件標的曾於110年3月4日受理火警事件,為屋主於家中炊事不慎,無人員送醫,有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7月14日新北消指字第1141368630號函可稽。另本件標的經新北市工務局查921、331及403列管清冊,於921地震、331地震及403地震發生時,本件標的並未向該局申請辦理震災建築物危險分級及評估之紀錄,故是否為地震受創建築物,無相關資料可稽,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4年7月14日新北工建字第1141368696號函可稽。另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法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5‧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佈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和字第61066號,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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