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45號2層樓

  • 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45號2層樓
  • 執行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 執行案號:
  • 拍  次:
    4拍
  • 拍賣日期:
    115/05/07
  • 拍賣時間:
    10:30
  • 點交狀態:
    部份點交
  • 執行狀態:
    拍定
  • 拍賣底價:
    7343.2萬
  • 保證金額:
    1468.64萬
  • 權狀坪數:
    30.5坪
  • 建物單價:
    240.8萬
  • 土地面積:
    19.36坪
  • 聯絡電話:
  • 拍定價格 :
    7348萬
  • 拍定單價:
    240.92萬/坪
  • 拍定人數:
    1人

- 產權資料 -

  • 完工結構:
    加強磚造
  • 主要用途:
    住家用
    • 社  區:
    • 權狀坪數:
      30.5坪
    • 類  型:
      透天住宅
    • 公設坪數:
    • 屋  齡:
      47年
    • 增建坪數:
      3.59坪
    • 樓  層:
      1-2
    • 室內建物:
      34.09坪
    • 車  位:
    • 車位坪數:
  • 抵押債權:
    • 華泰商銀:
      2880

- 查封筆錄 -

    1‧867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541、541-1、541-2、542、542-1地號土地為建物坐落之基地,拍定後不點交。

    2‧113年9月6日現場查封時,債權人在場表示,依判決所載為歷史建物,現為空屋,之前為陳O盛出租占用。541-1、542-1地號為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45號旁空地,部分有建物之鐵棚占到,大約僅90公分占用。113年9月13日陳O盛具狀陳報,由101年8月17日公告登錄為歷史建物開始至今,陳O盛從未出租或占用。並稱於111年4月4日有第三人強行將郭先生大量物品搬入,占用1樓,不久又繼續搬入大量木材物品,因故占用人為郭先生非陳O盛。

    3‧113年10月8日測量增建(即暫編2420建號建物)時,現場同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452號判決內容及判決之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所載。1樓處有毗連之鐵皮建物與原建物內部不相通,有獨立出入口,為空屋。於1樓處另有外梯、外梯旁相連之水泥塊。於2樓處有外梯上方水泥樓板、2樓廁所外側之水泥建物、1樓通往2樓之內梯上方樓板位置所在空間,外梯與2樓不相通,外梯僅與判決附圖A-1鐵皮建物相通(係指外梯在鐵皮建物旁),外梯為歷史建築一部分。外梯通往2樓處因有水泥封頂而實際上無法通行。屋內有一簡便搭建之內梯可通往2樓。債權人代理人表示屋內大量物品占用,為共有人郭O上所有,並表示會搬離。債權人吳O翰於114年6月5日具狀表示,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45號1樓屋內之物品均為其所放置,並無郭O上之物品,於系爭不動產拍定後點交時,會將1樓屋內所有物品撤遷騰空。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依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1年7月26日北市文化文資字第1113027910號公告,新增「延平北路二段45號戶外梯」為歷史建築「延平北路二段45號店屋」歷史建築本體,新增「大同區迪化段一小段541-1、541-2、542-1地號」納入歷史建築定著土地範圍。新增後之歷史建築及其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歷史建築本體為延平北路2段45號建築本體(含戶外梯),建物為大同區迪化段一小段867建號(建物總面積100.83平方公尺),建築物坐落土地為大同區迪化段一小段541(16平方公尺)、541-1(3平方公尺)、541-2(4平方公尺)、542(36平方公尺)、542-1(5平方公尺)地號等5筆土地。(實際保存面積須以保存範圍實測數據為準)。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表示,所有人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1條、第23條第24條及相關法規辦理歷史建築管理維護及修復再利用事宜,拍定後請得標人注意應依上揭法律規定維護及使用。

    5‧暫編2420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114年9月19日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函,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比對83年空照圖模糊不清無法辨識,現況材質老舊,且無施工跡象。

    6‧優先承買權:(一)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二)本件不動產為歷史建築及其定著土地,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2條規定:「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所有權移轉前,應事先通知主管機關;其屬私有者,除繼承者外,主管機關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即主機關臺北市政府有優先購買權。(三)本件拍定人如非優先承買權人,應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分割共有物》

- 其 他 -

- 拍賣履歷 -

一拍底價
114/12/11
14335.7萬
二拍底價
115/01/08
11470萬
三拍底價
115/03/12
9177萬
四拍底價
115/05/07
7343.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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