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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拍賣標的係位於臺北市古亭捷運站8號出口處之「巨聯財星大樓」,標的1214建號建物現出租予第三人大亞鑽石珠寶有限公司,租期自100年11月1日起迄今;兩造復於109年11月19日簽訂房屋租賃約約書,約定租期自109年12月1日起至119年12月1日止,每月租金33,000元,不含停車位。另債權人具狀陳報第三人大亞鑽石珠寶有限公司之董事長陳錦煌於履勘現場陳稱該大樓曾於105年11月發生火災,因系爭建物鄰近天井而受煙燻波及,惟內部未受影響;又據地政人員現場履勘指稱系爭建物佔用共同使用部分即1241建號,為該建物大門入內1公尺處,在竣工圖內非屬增建。標的1238建號建物位於巨聯財星大樓之地下2層,經現場履勘目前係作為停車場使用,劃設有24格停車位;惟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9月15日北市都建寓字第1116049247號函覆說明,該址領有78使字第461號使用執照,經調閱依建築平面圖,依原核准圖說標示,標的1238建號建物係屬「防空避難室兼停車場」並劃設20格停車格,查無停車位分配及分管契約之資料。據債務人陳稱其所有車位分別為編號5號,22號及23號,現均出租予他人使用,每月租金各5,000元,僅口頭承諾無書面租約;惟依巨聯財星大樓管委會陳報上開3個停車位為債務人之配偶周徐美玉所有,現由管委會代收車位租金予所有權人,無分管契約之協議。依車位編號22號之承租人楊延壽陳稱伊係向第三人周徐美玉承租,已承租車位多年迄今,每月租金6,000元,未訂立書面契約;車位編號5號之承租人王蓁涵陳稱係自106年11月1日承租車位迄今,車位編號22號之承租人宜群貿易有限公司陳稱依汽車車位承租合約約定,租期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兩個停車均係向管委會承租,每月租金均為5,800元(含管理費800元)。
2.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9月27日北市消調字第1113038349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9月28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16178828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111年10月3日北市警中正二分刑字第1113025960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3.本件係拍賣標的1214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該建物已於查封前出租予他人使用;惟本件租賃權業經本院於112年4月27日執行命令除去,拍定後可點交。另標的1238建號建物係拍賣停車位,該車位應有部分類似區分所有建物且有獨立使用性,故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另租賃契約皆已除租,拍定後可點交。
《給付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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