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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本件拍賣標的2905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履勘時在場社區主委邱○祥稱,現出租予黃○琦居住使用中,建物所含地下二層編號28號停車位亦由承租人使用,管理費(含車位)每月6,600元,承租人黃○琦於查封時即民國110年4月時陳報租賃期間為民國109年10月15日至114年10月14日止,並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拍賣標的部分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43、149、150-1地號土地係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82至398號建物之坐落基地,148地號土地則位於該建物南側後方,有圍籬圍住,土地使用分區皆為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此四筆土地須與前揭房地共同移轉過戶始符合公寓大現管理條例之規定,故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3‧本件拍賣標的2905建號建物經詢在場人員,稱皆無海砂屋、輻射屋,火災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另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請應買人注意。
4‧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5‧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如上所載,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佈實施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其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6‧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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