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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如使用情形所載●
1‧本件建物查封時,無人在場,據物業管理人員電腦查詢該屋住戶為債務人及其父親、車位部分無出租予他人。另據債權人會同員警調查,本件建物係由債務人及其家屬使用,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函及房屋現況調查表可稽。實際情形仍應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本件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
2‧本件標的另有停車位編號191,惟上開停車位編號僅供參考,其實際情形及其編號仍應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且停車位係本件建物區分所有權之共有部分,應屬約定專用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協議約定分管,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
3‧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4‧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登記用途為一般事務所,本案標的屬於大型集合式建築,案名為遠雄國匯,因債權人不方便領勘,無法進入室內查看,就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又經法院函詢相關機關,本件標的並無申請辦理震災後建築物危險分析紀錄、並無申請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紀錄、查無非自然死亡事件,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函在卷。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法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5‧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月字第76931號,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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