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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不點交●
1‧本件拍賣標的4915建號建物據法院現場履勘時在場導引之債務人毓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人員陳OO稱,現出租予第三人何OO使用,租賃期間自105年2月1日至114年2月28日止,每月租金40,000元,有提出經公證之租賃契約影本,故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拍賣標的415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216巷8弄10號旁之防火巷;439地號土地係三普新名人巷大廈(B區)之坐落基地。此二筆土地皆屬79使字第0287使用執照(75建(大安)(敦化南路)字第0008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應與同建、使照之本件拍賣之其他房地一併移轉始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故土地共有人無單獨之優先承買權。
3‧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6月7日北市消調字第1123023060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2年6月6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23057696號函覆,未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6月8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26129902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
4‧本件不動產甲、乙、丙、丁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台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祥字第2854號,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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