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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依現況點交●
1‧本件拍賣標的2666、2668建號建物據法院112年2月13日現場履勘時在場導引之債務人毓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人員陳OO稱,兩戶室內係打通,一出入口已封,對外僅共用一出入口,不確定哪一建號建物的。2666建號建物原出租予第三人煜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租賃期間自105年2月1日至113年10月31日止,每月租金27,000元;2668建號建物原出租予第三人煜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租賃期間自105年2月1日至114年9月30日止,每月租金42,000元。嗣第三人煜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傳真終止房屋租賃契約書載明提前於112年2月28日終止2666、2668建號建物之租賃契約,並聲明異議自112年3月1日起,黃o豪無(租金)債權存在。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6月7日北市消調字第1123023060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2年6月12日會輻字第1120008517號函覆,經偵測非屬放射性污染建築物;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2年6月6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23057696號函覆,未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6月8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26129902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
3‧本件不動產甲、乙、丙、丁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台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祥字第2854號,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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