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選法拍屋件
我們幫您精選出優質的法拍屋
省去您大海撈針的時間
●點交情形→不點交●
1‧拍賣標的176、814建號建物現作為第三人麟山宮之宮廟活動與辦公聚會場所使用,3樓增建部分(即814建號建物)為擺放神桌及神像之地方,均從2樓接水電使用,且僅能從2樓內梯通往3樓,無獨立之出入口。據麟山宮之代表蕭O富陳稱,系爭建物係麟山宮籌備人於民國69年間籌資購買並借名登記於債務人名下,該建物於購置後迄今,均由債務人提供予麟山宮統籌作為宗教活動之用,並提出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及協議書為證;且系爭建物之水、電費及房屋稅款等均由宮廟籌備人等所繳交,並掌有系爭建物之鑰匙,渠等與債務人間成立有未定期限之使用借貸法律關係等語。
2‧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5月19日北市消調字第1123020372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2年5月22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23033250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5月23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26123072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3‧本件係拍賣標的176、814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惟該建物於查封前已由第三人占有使用迄今,故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與第三人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另拍賣之814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6月20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26022939號函,814建號建物為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請應買人注意。
《返還借款》
嚴選法拍屋件
我們幫您精選出優質的法拍屋
省去您大海撈針的時間
安全交易
我們提供第三方公正交易
讓您買的放心住的安心
收費透明
拍賣價格3%
(底價350萬元以下收費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