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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4121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1年11月17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石O蕪即債務人之哥哥在場稱,其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建物,出租人為債務人等語。債務人於112年2月7日陳報租賃契約到院,依租賃契約所載,租期自108年10月1日起至118年9月30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1萬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清償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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