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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有點交●
1‧3784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599、600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09年12月21日、110年3月25日現場查封指界時,第三人謝O聲組長在場稱,平面停車位編號137位於地下2樓,已和同社區142號6樓一併出租他人使用等語。債務人蔡O婷於111年9月28日陳報稱,3784建號建物出租予第三人陳O昌,租期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2萬5,000元,停車位編號137則出租予第三人連O雯等語;據地政人員指出599地號土地位於森之丘社區大門進入左側公設花圃至圍牆部分,600地號土地為右側公設圍牆至水溝蓋部分。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此部分不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5‧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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