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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不點交●
1‧第三人於查封前承租,拍定後不點交。
2‧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於111年8月30日函覆已辦理本件查封登記;111年9月28日查封時,現場大門深鎖,債務人不在場,建物居住使用狀況不明,張貼查封公告、陳報占用關係通知於門首。
3‧111年10月3事承租人李O伶檢附租約影本到院陳報現承租,依其租約內容為租賃期間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12,000元,擔保金30,000元。本件拍賣標的有未經公證之短期租賃關係,有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之適用,請投標人注意。
4‧債務人湯O媛即洪O恒之遺產管理人所有《台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丑字第103125號,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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