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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本件建物於111年10月13日現場履勘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代理人按門鈴無人應門,代理人表示已詢問過大樓管理員,現房屋為債務人使用居住。又本院於112年1月16日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警員至現場,債權人按鈴無人應門,請鎖匠開鎖,屋內無人,地政人員表示本建物應無增建。另債權人於111年12月8日具狀向本院陳報經會警至現場按鈴無人應門,詢問社區總幹事表示標的為債務人及其母居住,應無租賃,本建物現場履勘按門鈴無人應門,據債權人陳報其已向大樓管理員及社區總幹事詢問現時由債務人及其母親居住使用,如查報屬實,拍定後點交如查報不實,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用,則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使用情形。又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債務人或第三人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本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2‧本件建物現況調查時,債務人未陳報此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漏水、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等情事,惟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拍賣各有不同考量,雙方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經查詢公開資訊網站,查無海砂屋、輻射屋、震災、非自然死亡之列管,然因本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另依鑑價報告書載明本件標的半徑100公尺範圍內有嫌惡設施(附近特種工業區設有大型的油槽)。應買人(投標人)應再自行查明油槽設施現況及有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廟宇…等)。而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勘拍賣標的物,多方蒐集資訊,若得標後不得以有前開情形不明為由而異議或主張物之瑕疵(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而主張減價或拍賣無效或對主張撤銷拍賣程序,如有不同意者,請慎重考慮勿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意此拍賣條件。
3‧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4‧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5‧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6‧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本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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