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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42建號建物位於波麗露社區內,整棟大樓為複合式大樓,位於1樓,於113年6月19日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在場,債權人嗣後提出租約影本及113年8月14日現場測量查封時,建物仍由第三人王O勝出租予高城O太經營店面使用,第三人高城O太居住於夾層中,現場店名為『・蕾』,租期自110年9月1日起至115年8月31日止,租金每月60000元,據前案第三人王O勝稱向債務人承租其所有建物,租期自106年1月10日起至121年1月9日止,租金每月2.5萬元,且約定其可轉租予他人使用,上開第三人王O勝與債務人間之租賃契約業經本院113北重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確認租賃契約之租賃關係不存在確定在案,本件第三人即次承租人高城O太之占有權源基礎係來自原承租人王O勝對租賃物之占有及用益權能,王O勝之租賃關業經民事判決確
認租賃契約之租賃關係不存在確定在案,則次承租人高城O太之占有權源即隨之喪失,則原承租人及次承租人高城O太皆為無權占有,故本件拍定後仍點交。
2‧3953建號建物為一樓增建、一樓夾層增建部分,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於前案110司執106652號案件中經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水平增建及垂直增建違章建築,為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3‧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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