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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30658建號拍定後點交。424-1地號土地、426-1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2年12月14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24-1地號土地係臺北市北投區公?路145巷4弄2號前方西側道路用地,426-1地號土地為同號雨遮前方道路用地。30658建號經實質債務人李O達在場表示由其及母親自行居住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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