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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拍賣標的係與臺北市中正區衡陽路120號打通使用,其中較明顯之區隔係一面大鏡子,另一側區隔是樓梯口左側與兩根梁柱,其餘空間則無明顯之區隔,拍定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二建物間之區隔事宜。另建物內堆放雜物,天花板亦有崩塌,隨地有掉落之天花板建物建材,建物已閒置許久無人使用。66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商業區,但是否在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應依建築線或俟地籍測量分割後,再確定)、66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商業區。
2‧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12月1日北市消調字第1123048445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查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所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60年9月14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112年12月4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123039972號函覆,無業管相關事項,亦未記載有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12月4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26192006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3‧本件係拍賣共有物全部持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824條第7項、最高法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二)決議要旨參照)《分割共有物(變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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