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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建物查封時及法院定期114年6月4日定期履勘時,第三人詹O輝在場稱:建物為其向第三人陳O豪承租使用,租期自106年間至114年12月31日止,3樓廁所外牆曾因113年地震時發生一點裂痕。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台北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卯字第51846號,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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