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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2建號(除停車位外)拍定後點交。
2‧民國113年11月11日、114年6月9日、9月17日現場查封、調查時,據債權人稱1352建號建物配賦有B1之機械車位編號187、189、191、193、222號,因停車位係拍賣共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該部分不點交;1352建號(新春街133號6樓)建物經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他人開鎖,入內檢視後發現內有傢俱,據在場人稱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所有,房屋目前無人居住;地政人員表示1352建號建物內部分割出1753建號建物,門牌為新春街133號6樓之1,與1352建號相通,現以紙板牆相隔。1753建號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使用情形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於114年9月22日函復稱「本市淡水區水碓子段16330建號建物於99年1月7日辦竣建物分割,分割出同段22804建號,並於98年間地籍圖重測後為新興段1352及1753建號建物」。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給付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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