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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據現場查封第三人侯先生(即債務人之叔叔)稱,本件拍賣標的由債務人之祖母居住使用,當初係以債務人之名義購入,提供祖母無償居住使用。土地使用分區為已開發建築密集地區。
2‧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經詢在場人員,皆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3‧本件拍定後除共同使用部分1121及1177建號之持分查無明確之分管契約故不點交外,其餘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台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助庚字第1465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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