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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拍賣標的,現出租與周O順作店面營業使用,訂有經公證之書面租賃契約,無配附停車位,租賃期間自108年4月1日至118年3月31日止,租金為每月30,000元,故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經詢在場承租人,就其所知皆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3‧拍賣之4057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12月24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36201281號函,建物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建,影響公共安全之違章建築,限期拆除,請應買人注意。《台北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庚字第87644號,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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