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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110年10月14日履勘筆錄所載,拍賣標的1532建號建物之大樓管理員陳稱,系爭建物現無人居住使用,無配賦停車位。另依110年11月25日履勘筆錄所載,債務人之表妹陳O雯在場陳稱,系爭建物係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惟債務人目前人在大陸;經債權人入內檢視,系爭建物無增建,惟廁所屋頂似有受潮塌陷之情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二分局廈門街派出所113年3月18日查訪記錄記載:該戶目前無人居住。債務人之兄陳O禎則於114年2月18日主張其與債務人就本件拍賣標的訂立租賃契約,並經公證,租賃期間自112年4月25日起至132年4月24日止,惟本件執行標的業於110年8月11日查封,依形式審查,該租約於查封後始簽訂,該租約不能對抗債權人,拍定後點交。拍賣標的213地號之使用分區為第三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為第三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二種商業區)。
2‧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1)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3月8日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2)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113年3月21日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3)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3月14日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4)經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網站所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94年6月1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故核能安全委員會並無進行輻射普查,如有輻射偵測之需要,可洽請經核能安全委員會認可之「合格輻射防護偵測業者」,進行自費檢測,拍定後不得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法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3‧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全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台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辛字第8239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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