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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係拍賣35、35-1地號土地的地上權,並非拍賣土地所有權,請應買人注意。又35-1地號土地所有權依新北市政府108年11月20日新北府地籍字第1082150187號公告屬地籍清理清查辦法第3條第10款之土地。
2‧本件建物查封時,第三人張○在場稱其係向張○輝承租該處,已承租40幾年,每月租金六千元,現作為倉庫使用,並陳稱該屋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及非自然死亡等情形。二樓增建部分,進出均由內梯出入,無設公共樓梯,客廳天花板掉落,牆壁剝落,無隔間,僅隔廁所;另三樓有鐵皮,四面均無遮蔽。經地政人員到場測量後陳稱一樓屋後有增建,現作為廚房,與主建物相通。本件第三人占有於查封前,拍定後不點交。
3‧本件拍賣之1762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增建面積以地政機關函覆之測量成果核列,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4‧變賣共有物時,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意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另如土地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104條、民法426條之2規定者,其優先權優於地上權共有人及建物共有人,由本院依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所提出之證據形式認定後決定是否准予優先承買,對認定不服者應自行向民事法院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與否之訴訟,因上開調查及訴訟進行時間需耗費相當時日,於訴訟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保證金及價金,若確認優先承買權人得優先承買,則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價金。請投標人自行評估後再行投標。
5‧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依民法第838條第3項規定,須就地上權及建物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地上權或建物為之。
6‧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7‧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分割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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