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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建號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2‧據債權人陳報民國112年10月3日現場查封執行照片顯示,101建號為EZ租車南港店營業使用,並經債權人陳報租賃契約影本,101建號建物由債務人藍O華、許O山出租予第三人陳○余,每月租金新臺幣33,000元,租賃期間至113年10月9日,現已展延至114年10月9日。惟因原租約於本件查封後已屆期,不得另訂租約或默示更新租約,故101建號拍定後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113年5月15日現場執行時,經檢視與101建號相鄰之中南街7號後棟二層建物,有獨立出入口,於他案(本院99年度司執全字第286號)已測量並暫編為2609建號,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為第三人李○色。2609建號不在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留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依本院106年度湖簡字第391號、107年度簡上字第167號民事確定判決及111年度訴字第837號民事確定判決所載,債務人就101建號建物與第三人林顏○玉、林○忠、林○儀、林○瑀間有租地建屋之租賃關係存在,應按土地申報地價百分之6計算之標準,並半年一付,每年7月、1月各1次給付前半年租金。此租賃契約依民法第426條之1規定,對於受讓101建號之人仍繼續存在,請應買人注意。
5‧優先承買權之行使:㈠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㈡314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地上權共有人及建物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依民法第838條第3項規定,須就地上權及建物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地上權或建物為之。㈢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分割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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