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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09建號、21647建號拍定後點交。
2‧民國113年1月16日現場查封及同年10月15日現場調查時,經檢視20409建號(4樓)外有張貼紙張記載4樓建物內之物品為債務人何O涓所有,嗣何O涓亦具狀陳報為其一人獨自居住,入內檢視屋內有多處漏水,部分裂縫,有大量雜物堆積;21647建號(頂樓增建)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20409建號)內部不相通,有獨立出入口,債務人何O維在場稱21647建號為其及家人自行居住使用,曾有火災報案過,但無嚴重受損。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4年1月6日函覆稱:21647建號建物係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4‧優先承買權之行使:㈠本件係代位變價分割遺產執行事件,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30條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公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㈡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5‧本件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位債務人陳O輝聲請變價分割,依本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8號民事確定判決,應繼分如下:陳O輝1/36、陳O駙1/36、陳O文1/36、葉O德1/72、陳O裕1/36、葉O甄1/72、賴O龍1/12、賴O蘭1/6、賴O松1/6、何O維1/6、何O涓1/6、葉O群1/36、賴O穗1/12。
6‧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分割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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