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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8建號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4年2月10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在場稱房屋由債務人永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出租予豐綵工程作為工務所使用,據債權人提出租賃契約影本,租賃期間自113年6月5日起至117年6月4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5,000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分割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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