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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建號、36建號、37建號、38建號、924建號拍定後點交。
2‧民國113年11月1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曾O仁、債務人曾O玉代理人黃O緒律師在場,稱本件建物1至4樓原係被繼承人曾吳O佐自行使用、居住,1樓係曾吳O佐開設之「中日交通標誌有限公司」辦公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924建號係未登記建物,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4年3月25日函覆稱:924建號建物「4樓頂」係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4樓頂後」係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1至4樓」經比對83年空照圖模糊不清無法辨釋,現況材質老舊,且無施工跡象,拍照存證辦理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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