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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建號、3128建號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民國113年12月2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林O枝在場稱房屋為其及家人居住使用,房間有漏水情形。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3128建號係未登記建物,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4年3月26日函覆稱:3128建號係位於其他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現況無法判斷建築完成時間,依據本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3條規定,本處予以拍照存證辦理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4‧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5‧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分割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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