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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動產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4年5月27日現場履勘、測量時,第三人汪○哲在場稱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承租人為莊○元,出租人為債務人陳O桓,並有租約影本為證,租賃期間自111年4月1日至119年3月30日,每月租金新臺幣1萬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40899建號未登記建物,有獨立出入口。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局於114年6月25日函覆稱:40899建號建物係位於法定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4‧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5‧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分割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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