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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建物查封時,按門鈴後無人應門,社區秘書表示,該戶僅債務人自住,有一位於B4編號166之汽車停車位,以及位於B1之機車停車格。惟嗣後囑請轄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協助調查,該局於113年7月8日赴現場查訪結果,系爭房屋現由債務人借用與前妻徐O婷與子女居住,有房屋現況調查表附卷可稽。
2‧因債務人未實際居住於房屋內,且第三人已於查封前合法有權占用房屋,故拍定後不點交。又於地下四層編號166號之停車位,係6671建號之共同使用部分6774建號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權利範圍為十萬分之116,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而位於地下一層編號13之機車停車位,則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謄本中,故前開兩停車位拍定後亦不點交。
3‧另房屋現占有人固稱系爭房屋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
4‧本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載明:「(限制登記事項)111年8月9日板樹登字第2427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黃靜文,內容: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他人,義務人:鄒O傑‧‧‧111年8月10日登記」等語,投標人應審慎評估此一風險後始為投標,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5‧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6‧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本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電子公告欄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廉字第66378號,給付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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