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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8建號、1787建號除第2樓層出租予第三人之2房1廳1衛(浴室)不予點交外,其餘部分拍定後點交。
2‧民國114年5月17日現場勘查暨測量時,第三人蘇○○花在場稱其承租第2樓層,據債權人陳報租賃契約影本,出租人為債務人鄭佳鳳,租賃期間自113年10月8日至115年10月7日,月租金新臺幣11,500元;第三人鄭○玲係債務人鄭O蘭及鄭O強家屬,在場稱其及母親居住使用第3樓層及頂樓增建部分;債務人鄭O鳳具狀稱1樓為空屋;債務人鄭O強具狀稱3樓及4樓(即頂樓增建)為自用,有漏水及天花板水泥塊掉落情形。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1787建號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608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4年6月9日函覆稱:1787建號建物「1、2、3樓後」係位於一般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比對83年空照圖模糊不清無法辨識,現況材質老舊且無施工跡象,拍照存證辦理;「3樓頂」係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4‧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分割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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