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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建號拍定後點交。
2‧民國114年2月7日現場查封時,發現118建號(2樓)可由1樓大門進入後之樓梯通道獨立出入,該樓梯通道與1樓其餘部分亦有門阻隔,經進入2樓檢視房屋現況為空屋且斷水斷電,其中1間房間天花板有類似鐘乳石之物質,似有漏水現象,部分木製固定櫃已腐朽倒塌。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4‧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5‧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由應買人自行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後再決定是否應投標應買。
6‧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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