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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87建號建物經本院110司執全150號案件假扣押查封在案,惟據前案110司執106652號案件中第三人王O勝主張向債務人承租其所有包含本件3787建號共7個建物,租期自106年12月1日起至121年11月30日止,租金每月9.5萬元(依第三人王O勝所提出之收據及支票影本,租金已預付至121年11月30日止,折扣後之金額為725萬元,債務人業已收取租金至121年11月30日止),且約定其可轉租予他人使用,並提出租約影本,因上開租賃契約訂於查封前,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現由第三人王O勝轉租予第三人羅O成,租期自113年10月8日至115年10月7日,每月租金32,000元。
2‧3943建號建物為一樓夾層增建部分,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於前案110司執106652號案件中經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為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3‧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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