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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拍賣標的3276建號建物經法院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經第三人劉O儀(即債務人之員工)陳稱建物係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債務人嗣後陳報停車位標號為401、402,拍定後點交。
2‧拍賣標的經鑑價機關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台北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子字第46796號,給付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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