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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民國111年3月23日查封土地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5地號上有5層樓建物(門牌新北市永和區環河東路4段28號1至5樓)在其上」。111年9月7日查封建物時,債務人之配偶在場稱:「現由債務人與家人共同居住使用,與頂樓增建有內梯相通,頂樓增建亦為債務人所有,由債務人與家人共同居住使用」等語。45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4442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此部分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復稱:「第5層未登記部分,領有66永建字第01050號建照執照在案,無涉及違章建築範疇;第5層頂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屋頂),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等語。是拍定人應承擔遭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3‧債權人、在場人、鑑定人、有關機關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4‧4442建號(第5層未登記部分)拍定後點交;4442建號(第5層頂未登記部分)若未經建築主管機關拆除者,拍定後點交。
5‧據鑑定報告所附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記載:85.6.21發佈之變更永和都市計畫(成功路以東地區)部分通盤檢討案附二:為保障原有合法建物之通行,部分變更為住宅區申請建築時,應提供西側合法建物留設至少8公尺出入通路供公眾通行,直通環河東路,並得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計入法定空地,或以合併開發方式開發建築。本區域變更為住宅區部分申請建築時,其西側土地如尚未建築完成,應一併合併建築。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6‧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注意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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