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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68建號(除停車位外)拍定後點交。
2‧民國114年6月16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目前未出租,無人居住,已積欠8至9個月的管理費。編號24號停車位有出租他人,每月租金新臺幣5,000元。停車位係拍賣共同使用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該部分不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富字第24776號,清償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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