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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23建號(不含停車位)拍定後點交。
2‧民國114年5月13日現場查封時,據社區總幹事表示房屋及地下3層10號停車位均無人使用。停車位係拍賣共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該部分不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本件標的於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100846號)執行時,據社區主任表示被繼承人韓O宏在屋內被發現已死亡。經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查詢,於114年6月19日函復無非自然死亡案件資料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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