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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1建號據債務人楊O凱(即楊O斌之繼承人)現場稱,現由債務人楊O勳、楊O羽及其母親即第三人譚OO(譚OO為楊O華之配偶)居住使用;2651建號係1991建號之增建物,目前無人居住使用,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函示列管為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新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全部,拍定後點交。
2‧前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函覆,於101年1月8日曾發生火災,造成該建物部分受火燒損紀錄,無人員傷亡;又該屋非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函覆,該建物曾發生燒炭自殺之非自然死亡情事;另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覆,本建物非屬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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