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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58、7459建號拍定後點交。
2‧民國113年1月18日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7458建號及7459建號二戶打通,主要由7458建號進出,7459建號也是有門,12樓及12樓之1中央通道原為露台,但現場已增建為客廳,113年4月9日請地政機關現場測量增建。本件7458建號已回覆登記為債務人曾O霞所有,7459建號仍為受託人何O輝所有,目前使用者為曾O霞及曾O琳,均已具狀表示同意本件拍賣標的為點交。惟現場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4‧債權人未查報系封建物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4‧8318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113年5月23日拆除大隊回函表示8318建號為露台,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5‧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就代辦費用等聲明返還,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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