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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為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基地及共同使用部分20521建號,且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皆不點交。
2‧法院人員現場查封時無人在家,另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查訪,有租客居住於內並陳稱建號20514建物為其及家人自住,租期到114年5月為止,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請利害關係人於拍賣期日1日前檢附相關資料向法院具狀陳報,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法院得不點交。
3‧共同使用部分20521建號依登記謄本記載本件標的有樓電梯間、走道、水箱、電梯機械室、自設發電機室、分管停車位共計2位等,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是否屬實及其實際使用情形,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此部分因係屬建物共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5‧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漏水、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影響交易價額情形;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法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6‧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7‧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正字第123075號,清償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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