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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建號建物為第三人即詹○翔及其祖母居住使用,其稱係原共有人陳○綾許其使用,經檢視並無增建,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之一種住宅區。
2‧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非自然死亡、火災之記錄,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3‧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之執行程序,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824條第7項、最高法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二)決議要旨參照)
《分割共有物(變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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