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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86建號、2897建號拍定後點交。
2‧民國113年11月2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為債權人、債務人及家屬自住,頂樓增建與原建物內部相通,屋內及屋外均有樓梯可通往頂樓,頂樓陽台作為花圃使用,其餘房間為空屋,有一衛浴,天花板有裂縫,有漏水情形。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2897建號係未登記建物,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4年1月17日函覆稱:2897建號建物係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部分,限期強制拆除(新增鐵皮屋頂),屬既存違章建築部分,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4‧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5‧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分割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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