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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國113年6月25日債權人陳報稱:「現場按門鈴無人回應,經詢問社區保全人員表示債務人已無居住,且積欠管理費許久」等語。171地號使用分區為商業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債權人、鑑定人、有關機關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法院陳報。
3‧4621建號拍定後點交。停車位依現況點交。
4‧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注意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竹字第39583號,清償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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