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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拍賣標的215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履勘時在場人范O魁稱現由其與范O霞(即建物共有人姐姐)居住使用,三、四樓為增建,浴室有嚴重漏水,建築鋼筋外露,無車位,另經113年4月3日地震後,因集水管破裂,故僅二樓有熱水,一樓及三樓只有冷水;據債權人陳報,一至四樓天花板龜裂、有漏水情形。二、三樓皆無室外梯,皆須經由一樓室內樓梯出入,三樓增建部分須經由二樓室內樓梯才可到達;標的1735建號建物依謄本註記其中37.41平方公尺占用鄰地,惟其占有使用權源由拍定人自行解決,標的191地號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至建物使用土地之權源,建物共有人具狀陳報稱建物占用國產署所有之土地是無權占用,上情請應買人注意。
2‧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12月12日北市消調字第1133046316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紀錄;經核能安全委員會113年12月13日核輻字第1130019011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3年12月15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33062617號函覆,未能提供該址是否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12月16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36054801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
3‧拍賣之1735建號建物是二、三及四樓增建部分,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二樓頂為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期分類處理,列管拆除;二樓頂第2層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請應買人注意。
4‧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故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拍定後不點交。
《分割共有物(變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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