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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第三人已於查封前占用房屋,且非為債務人本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2‧法院114年3月間現場履勘時:(一)經地政人員指界稱,2699-3地號土地為三和路四段380號建物(玉山銀行)前方路口一小塊轉角處的道路(有畫紅線的地方),其上無建物。(二)標的房屋:債務人之阿姨呂O華稱客廳天花板有壁癌,已做簡單修補,但全屋沒有滲漏水情形,使用情形同假扣押查封時,標的房屋由其居住使用。
3‧本件建物於假扣押查封時,在場人即第三人呂O華稱,其為債務人之阿姨,系爭房屋已由其一家人居住在此十餘年。
4‧本件標的物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5‧本件標的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債權人、債務人所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定後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聲明異議,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6‧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喜字第102897號,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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