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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拍賣標的832建號及960建號由第三人李O璟及家人居住使用,其稱係向本件標的信託人王O樺承租使用,租金每月7,000元,另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派員調查,現住人稱租期自112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因租期尚未屆至,故拍定後不點交。
2‧本院至現場履勘時,現住人稱一樓廁所及二樓主臥室更衣間有些許漏水情形。另960建號為增建部分,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3‧本件標的另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以106年2月2日北防字第10643513580號函為禁止處分登記,拍定後將一併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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