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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1建號(除停車位外)拍定後點交。
2‧民國113年10月8日現場調查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目前由其及父親居住使用,浴室及靠近陽台之房間輕微漏水,另有配賦位於地下1樓編號3號之停車位,惟供停車出入之機械升降機具,因地震受創及颱風淹水致損壞已久,迄未修復,故實際上目前無法停放車輛,地下室泡水鋼筋裸露。因停車位係拍賣共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該部分不點交。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通知債權人將拍賣公告黏貼於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明顯可見之處,並拍照函覆本院。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清償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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