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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拍賣標的322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予他人,另據其陳報系爭建物無增建及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前方陽台天花板處潮濕等情。標的491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50巷408號建物北側樓梯間一半至南側牆壁一半約3米,即408號建物門牌向西3米之範圍,其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
2‧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2月11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01587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4年2月11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43006096號函覆,本單位未建構非自然死亡案件之相關資料庫,另查系爭建物無類似案件報案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2月17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009647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3‧本件係拍賣322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拍賣定後點交;另標的491地號土地僅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又依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函覆所示,標的491地號土地於拍定後與建物及其坐落之基地一併辦理移轉登記,始無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故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注意。
《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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