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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36建號拍定後點交。
2‧民國113年10月1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陳O成在場稱房屋為其及母親許○娟占有使用,已居住18年,係無償使用,未配賦車位,其中一陽台已改建為房間使用,另房屋因漏水問題與樓下住戶有爭執,尚未修復。113年12月17日測量時據第三人許○娟稱房屋新增多處滲漏水情形,經抓漏師傅檢查疑似為大樓公管問題。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清償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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